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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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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协会的宗旨

鉴于“国办发36号文”提出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现章程第一章第三条中国耐材协会宗旨部分做了修改,主要增添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内容。

2、关于协会的职能

“国办发36号文”要求积极拓宽行业协会的职能,并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现行章程第二章“职能”做了补充、完善和修改。在职能中增添了“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等内容。

在现行章程中,“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组织耐材产品和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参与耐材领域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前期论证;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耐材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关工作”等内容。根据“国办发36号文”精神,均改为“主动参与”、“积极参与”和“积极组织”等提法,取消了现行章程中“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提法,从而使协会的职能更加明确。

3、关于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1)“国办发36号文”规定“行业协会会长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现行章程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款补充了选举和罢免会长的职权,同时在第十条理事会职权第二款取消了选举和罢免会长的职权。

(2)将会长工作会制度纳入章程,明确了会长工作会议的职权,会长工作会议除明确了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事项等内容外,将现行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第七款“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第十款“聘请协会顾问”纳入会长工作会职权,同时取消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以上二项职权。

(3)为保持协会工作的稳定,取消了现行章程第二十五条中会长二年轮换任期的规定,修改为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一样,每届任期四年。

(4)鉴于会长的重要性,将现行章程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条件第三款中“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修改为“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职务,新会长在会长单位新任领导和现任副会长中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新任领导如果未被选为会长,则为协会副会长。

(5)增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退出机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二年不能参加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则自动放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会长经理事会在副会长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补选。

(6)增设常务副会长(驻会专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了组织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等职责。

(7)将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写进章程。明确了名誉会长由为耐材行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资深型知名领导担任,由会长工作会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协会重大决策。顾问委员会应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明确了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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